二手房交易更易發(fā)生毀約行為 存較強投機性
華夏時報記者 栗澤宇 北京報道
記者:樓市“違約潮”通常在什么背景與條件下發(fā)生?
孫建章:每次房屋市場價格暴漲,都會發(fā)生大量的“違約潮”。在投機性的恐慌式搶房行情中,一方面房價持續(xù)高燒、跳漲;另一方面,在利益驅動下,賣方單方面違約出現(xiàn)“違約潮”。
記者:“違約潮”主要集中在新房市場還是二手房市場?
孫建章:絕大多數(shù)發(fā)生在二手房市場。與新房交易相比,二手房交易更容易發(fā)生毀約行為。究其原因,在于前者面臨較大的毀約成本,甚至可能面臨維穩(wěn)壓力,后者面臨的法律代價相對較輕,并存在較強的投機性。
記者:二手房買賣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房價暴漲時,賣家敢輕易撕毀合同?
孫建章:原因主要有兩個,首先是利益驅動,毀約之后待價而沽,比履約獲利更大。我們接觸的案例,很多賣家是投資客,擁有幾套、幾十套房產(chǎn),趁高價套現(xiàn)本身具有濃厚的投機色彩。因為房價暴漲,價格“日新月異”,賣家簽完合同后不久,覺得“賣低了”,于是選擇毀約。他們更傾向于與買家私了,即,寧可向買家返還“雙倍定金”,也要重新報個高價賣房,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
其次,不論在交易管理層面,還是在司法層面,對合同的保護力度偏弱,導致信用價值低廉,違約成本較低,個體的信用價值與物質利益相比,懸殊較大,直接導致見利忘義、鋌而走險。
記者:“違約成本低”是怎樣體現(xiàn)的?
孫建章:以房價上漲期間賣家違約為例,賣家一般面對兩種情形:跟買家談判,尋求“私了”;買方不同意“私了”,選擇訴訟。
第一種情況較為常見,原因在于,在管理部門不介入的條件下,買方個體維權勢單力薄,依靠司法途徑耗時耗力,并且對司法判決結果,帶有不確定性預期。在強勢賣方面前,很多買方不得不選擇私了,即賣方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在第二種情形下,即買方向賣方提起訴訟時,賣方仍然處于強勢地位,經(jīng)過“曠日持久”的司法途徑,買家勝訴也是費時費力的“慘勝”。所以,房價快速上漲期間,如果賣家違約,買家大多是“輸家”。
記者:毀約方強勢的局面,將導致怎樣的后果?
孫建章:房價暴漲期間,集中形成“賣家違約潮”,房價暴跌時,則形成“買家違約潮”。這對社會信用、社會風氣及社會心理穩(wěn)定,造成極大的損害與風險。
記者:你認為,在哪些方面需要有所作為?
孫建章:應該在兩個方面堵住漏洞:首先,提高信用門檻,加大違約成本;其次,形成速判機制,減輕“訟累”;再次,針對房屋交易參與者,嘗試建立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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