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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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日宣判后,侯培慶立即以對罪名有異議為由稱要上訴。在一審開庭時,他就自辯過,稱自己犯的不是檢察機關公訴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前者為故意犯罪,后者為過失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交通肇事罪。
法院審判認為,侯培慶在自己穿著拖鞋并已醉酒的狀態(tài)下,仍堅持開車送朋友回家,此時其主觀上已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且對車輛的控制能力因醉酒而大大減弱,可能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其不僅未采取小心謹慎的態(tài)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是采取了闖紅燈、以超過兩倍以上限速高速行駛等其他惡劣的違章行為,使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財產(chǎn)安全處于更為現(xiàn)實的危險之中,最終導致了嚴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
侯培慶雖有剎車行為,但其作為具有多年駕齡的司機,完全清楚在大大超過限速的高速行駛狀態(tài)下,剎車并非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有效措施;侯培慶在案發(fā)后雖有幫同車乘客下車的行為,但對被其撞擊的車輛和人員卻未予以察看或采取其他措施,即棄車逃逸,可見其對其他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持漠不關心的放任態(tài)度。
法院認為侯培慶的行為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該罪定罪處罰。
信息首發(fā):深圳男醉駕跑車致3死3傷 一審獲刑15年稱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