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禁止房屋全權委托公證!贖樓擔保等都會受影響!
司法部出臺了《關于公證執(zhí)業(yè)“五不準”措施》??雌饋砻菜坪蜆鞘袥]關系???小白剛需客可能不太想得到,但這對部分炒房客來說,才是真的晴天霹靂。
公證五不準
“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不能做“無所不包”的全委了,重大事項一次一委托”,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以“委托”為名、行“擔保”之實的擔保性委托公證不準辦理)
“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如果買賣房屋交易過程中,要求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托公證,那么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托”,公證處會要求當事人,涉及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事項的,不得辦理一次性全項授權,只能針對抵押、解押、出售等過程分別做委托公證,而且公證書中還不得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相對而言,這個不準雖然使得當事人辦理不動產委托“麻煩”了不少,但卻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我想你一定記得前一陣子北京鬧得沸沸揚揚的“以房養(yǎng)老”理財詐騙事件吧:老人700萬房子被人1000元私自賣掉。當時,詐騙人員向老人推薦新理財模式“以房養(yǎng)老”,把自己名下房子抵押借款,借到的錢去投理財,這一系列都由騙子來操作,每月給老人回報率10%,3個月后本息全部收回,再用本金贖回房產證。很多老人奔著高利息就簽了。
但是,老人簽訂的《借款合同》里明確寫道:乙方因資金周轉,按國家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利息,還款的擔保條件為‘房產擔保’,如果乙方到期不能償還,甲方有權處理擔保財產。
另外,雙方還簽有一份《委托書》,乙方稱年事已高,全權委托代理人辦理房產事宜。于是,詐騙者私自就將老人房子低價賣掉獲利。
看到這里你有沒有發(fā)現,除了老人法律意識不強以外,這其中全權委托給詐騙者,就等于給了騙子可趁之機。然后,司法機關就替騙子“背了鍋”,方正公證處停業(yè)了,處長開除了,司法部門也出臺了“五不準”。
說到這里,你是否發(fā)現,關鍵詞“全權委托”。當我們買房賣房時經常會接觸,身在外地的置業(yè)者經常會委托給中介或者親朋好友代辦交易,贖樓、貸款等也會由中介代辦機構等等去幫忙辦理,這時,我們只需找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即可全權由他人代理買賣交易。但“五不準”執(zhí)行后,普通置業(yè)者在交易過程中肯定是會增加時間成本,最多是事事親為比較麻煩。但對炒樓客來說,那可真是刀刀到肉了。
最受影響的就是炒樓客做不了“abc”單,吃不了“差價”了。
全權委托代理人辦理房產事宜就是文件中說的全權委托,樓市中很多炒房客都是通過這種方式來炒房。
舉個栗子,假設A是業(yè)主,想要以500萬出售一套房屋。B是炒家想買A的房子來投資,于是B與A簽下買賣合同,支付定金后,B借口找名額或者籌錢等理由,配合中介或者他人與A在公證處做全項委托,讓A把這套房屋所有重大事項都委托給B(或B的同伙)來打理。公證和全權委托之后,B迅速掛牌放盤,等找到真實買家C,房價也漲了,B以550萬賣給C,然后和C去辦理過戶等手續(xù),從而賺取中間的差價。
在整個交易過程當中,業(yè)主A都不需要出現。司法部規(guī)避全項委托,徹底斷了炒家的路。
全項委托其實在廈門已經被杜絕有半年多了:
愛home咨詢了深圳的中介朋友得知,其實深圳很早就不能公證收款了,國土局這個月就開始不認一些公證條款了。另外,“五不準”也的確會增加工作量,公證權力拆分,每項都會增加耗時。
中原也對所屬門店下了通知:
除了對炒樓客和中介有影響嗎,“五不準”對普通置業(yè)者來說利大于弊,雖然“一事一委托”會讓交易過程變得更加繁復冗長,但卻從根本上杜絕了很多風險:
全權委托有什么風險?
從保護買方權益角度來說,全權委托公證交易可能因賣方債務導致其名下的房屋被查封,而讓買方使用權受到影響,此外賣方若存在將產權證掛失補辦,再用房屋去抵押貸款的行為,也會導致最后買方不能正常辦理過戶手續(xù);
再從賣方角度看,全權委托公證后,因為買方的原因而發(fā)生的糾紛,作為真正的業(yè)主,賣方也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
買賣雙方甚至可能同時承擔風險,因為在全權委托公證或轉委托交易過程中,可能發(fā)生委托代理人一房多賣或以房產抵押貸款的情況,造成房屋原業(yè)主、買房人的經濟糾紛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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