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立法界定知識產權含金量 惡意侵權最低5萬元起罰
知識產權到底有多值錢,侵權產品或者商品的非法經營額如何認定,賠償金額又該怎樣計算?深圳市將從立法的角度對知識產權的含金量進行判定。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加快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提高經濟特區(qū)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深圳市市場質量監(jiān)管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qū)知識產權保護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條例》)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為了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深圳市法制辦于9月29日將《知識產權條例》及說明在法制辦官網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全文詳見: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征求《深圳經濟特區(qū)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記者從送審的《知識產權條例》看到,建立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與運用保護制度、明確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標準、建立健全誠信保護制度、建立健全維權與服務機制、強化海外侵權違法行為的打擊是該條例的重點條款。此外,《知識產權條例》就探索建立懲罰性賠償以及明確最低處罰標準、建立訴調對接機制也有專門的條款予以明確。
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是該條例最重要的立法思路之一。一旦被認定存在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在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也不能獲得政府的獎勵、資助等。對于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條例》還規(guī)定了最低5萬元的最低處罰標準。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首頁的“意見征集”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關注“深圳法制”微信公眾號,在“互動交流-立法意見反饋”欄目提交意見。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qū)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區(qū)C5043室(郵政編碼:518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至:lixc@fzb.sz.gov.cn
附錄:《知識產權條例》重點條款及說明
建立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與運用保護制度
第十五條【激勵與保護機制】
市、區(qū)人民政府建立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激勵與保護機制,保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建立重點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直通車制度,鼓勵、引導企業(yè)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激勵與保護機制。
第十六條【鼓勵成果運用】
市、區(qū)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通過作價轉讓、許可、入股、創(chuàng)設公司等形式予以運用。
說明:要實現創(chuàng)新驅動,需要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創(chuàng)新、有效運用的作用,需要更加全面地發(fā)揮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對經濟發(fā)展的支撐和服務作用。唯有如此,才能通過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形成充滿活力的創(chuàng)新體系,為經濟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創(chuàng)新動力。
為此,《條例》建立了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與運用保護制度。在創(chuàng)造方面,規(guī)定市、區(qū)政府建立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激勵與保護機制,保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在運用方面,規(guī)定市、區(qū)政府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通過作價轉讓、許可、入股、創(chuàng)設公司等形式予以運用。
明確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標準
第四十五條【非法經營額的計算】
非法經營額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未銷售的侵權產品部分,按照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計算;
(二)未銷售的(含制造、儲存、運輸中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有標價的,按照標價進行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銷售平均價格計算。運營侵權產品無實際銷售價格或者按照前款規(guī)定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非法經營額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侵權人在不同時間多次實施侵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其非法經營額應當累計計算。
第四十六條【市場中間價的確定】
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市場中有同類合格產品銷售的,同類合格產品銷售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二)以許可方式分銷的,按許可費確定;分銷給多個被許可人的,按許可費的平均值確定。
(三)取得許可的權利人未再許可他人使用的,按其取得許可的許可費確定;或者參照權利人其他分銷產品的許可費平均值確定。
(四)權利人未許可他人使用的,按侵權人與侵權產品相關的經營額確定;或者按權利人經營相關產品的平均經營額確定。按前款規(guī)定難于確定的,可由價格鑒定部門鑒定后確定,或者由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機關結合前款規(guī)定,按有利于權利人的原則予以確定。
說明:知識產權要體現其應有的價值,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出知識產權的價值,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數額上,要體現出知識產權“值錢”。
在查處知識產權侵權違法犯罪中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是關于非法經營額的認定問題,數額的多少是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界限,需要在立法中予以厘定從而在執(zhí)法與司法實踐予以準確適用。
為此,《條例》明確了非法經營額的定義和計算標準以及市場中間價的計算標準。這些計算標準,既切合實際,又在擴大基數的基礎上,加大了保護力度。
建立健全誠信保護制度
第二十七條【失信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市、區(qū)政府不得給予獎勵、資助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承諾或者被確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
(二)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三)拒不執(zhí)行已經生效的知識產權司法裁判文書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在境外侵犯深圳權利人知識產權的;
(五)其他侵犯知識產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限制】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禁止采購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年內在境外有侵犯深圳權利人知識產權的,禁止采購其貨物、工程和服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提供其貨物、工程和服務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未提供書面承諾的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十條 【信用監(jiān)管體系】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機制,將知識產權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監(jiān)管體系。
第三十一條【審查制度】
下列知識產權違法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監(jiān)管體系:
(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裁判、仲裁信息;
(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三)在政府投資、政府采購、獎勵、資助或者授予榮譽稱號活動中被認定存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信息;
(四)在參展期間被展會知識產權處理機構認定侵權的信息;
(五)隱瞞證據、拒不接受調查的信息;
(六)拒絕接受行業(yè)協會、專業(yè)技術機構調解或者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信息;
(七)市主管部門應當納入的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信息。
說明:著力構建多層次的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評價監(jiān)督機制,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使知識產權信用準則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信用準則。一是建立侵犯知識產權失信限制和政府采購限制制度,規(guī)定有相關侵犯知識產權違法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市、區(qū)政府不得給予獎勵、資助或者授予榮譽稱號;二是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機制,明確規(guī)定了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監(jiān)管體系知識產權違法信息的范圍。
建立健全維權與服務機制
第二十一條【服務平臺】
鼓勵、支持行業(yè)協會、專業(yè)技術機構建立知識產權服務平臺,提供對外投資、參加展會、招商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yè)務的知識產權狀況檢索、查詢服務。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咨詢、代理、鑒定、評估、運營等專業(yè)服務機構的培育、指導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預警引導機制】
市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和引導機制,加強知識產權狀況、發(fā)展趨勢、競爭態(tài)勢的研究、監(jiān)測,為產業(yè)和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布局及時提供預警引導服務。對具有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事件,市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或者發(fā)出預警。
第二十五條【維權援助機制】
建立重點產業(y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實現重點產業(yè)知識產權快速授權、快速確權和快速維權等服務。支持各區(qū)(新區(qū))、自貿區(qū)建立重點產業(y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為企業(yè)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爭議解決等綜合性維權服務。
說明:鼓勵、支持行業(yè)協會、專業(yè)技術機構建立知識產權服務平臺,提供知識產權狀況檢索、查詢服務。市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和引導機制,加強知識產權狀況、發(fā)展趨勢、競爭態(tài)勢的研究、監(jiān)測,為產業(yè)和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布局及時提供預警引導服務。建立重點產業(y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支持各區(qū)、自貿區(qū)建立重點產業(y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為企業(yè)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服務。
強化海外侵權違法那行為的打擊
第二十條【跨境維權機制】
市政府建立“一帶一路”和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對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提供信息、法律和資金等支持。支持重點行業(yè)、重點企業(yè)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
第二十七條【失信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市、區(qū)政府不得給予獎勵、資助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 (四)在境外侵犯深圳權利人知識產權的;
說明: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yè)“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度的深入,企業(yè)在海外屢屢遭遇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企業(yè)健康發(fā)展受到制約。
為此,《條例》規(guī)定,有在境外侵犯深圳權利人知識產權情形的,列入誠信檔案,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等。這是《條例》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填補了這方面保護的空白。
此外,許多企業(yè),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yè)在海外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時,由于在人才、資金、信息各方面處于劣勢,《條例》規(guī)定,建立“一帶一路”和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對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提供信息、法律和資金等支持。支持重點行業(yè)、重點企業(yè)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
探索建立懲罰性賠償以及明確最低處罰標準
第六十三條【惡意侵權的賠償】
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損害后果和規(guī)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計算所確定數額的三倍確定損害賠償額、侵權賠償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四條【惡意侵權的處罰】
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或者非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說明: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條例》最重要的立法思路之一。為此,《條例》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和處罰力度,規(guī)定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損害后果和規(guī)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計算所確定數額的三倍,確定損害賠償額、侵權賠償額。
此外,對于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還規(guī)定了最低五萬元的最低處罰標準。
設立舉證妨礙規(guī)則
第六十條【舉證妨礙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過程中,在權利人已經初步舉證,而與被控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如資料、賬簿等主要由被訴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披露與被控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被控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控侵權人承擔不利后果,并根據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查明的事實認定權利人的主張成立。
第六十一條【妨礙行政執(zhí)法責任】
主管部門在辦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過程中,在權利人已經初步舉證,而與被投訴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如資料、賬簿等主要由涉嫌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 可以責令涉嫌侵權人限期提供被控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涉嫌侵權人拒絕接受調查、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可以根據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查明的事實認定權利人的主張成立并對侵權人從重處罰。
說明:知識產權訴訟由于其證據的復雜性、專業(yè)性、易逝性,非常需要證明妨礙規(guī)則來規(guī)制當事人的舉證活動?!稐l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過程中,在權利人已經初步舉證,而與被控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如資料、賬簿等主要由被訴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披露與被控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被控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控侵權人承擔不利后果,并根據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查明的事實認定權利人的主張成立。主管部門在辦理知識產權侵權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也適用上述規(guī)則。
建立訴調對接機制
第五十一條【調解機制】
鼓勵、支持行業(yè)協會、專業(yè)服務機構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yè)調解等民事調解機制,公平、高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行業(yè)協會、專業(yè)服務機構的知識產權調解組織,應當提交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訴調對接及糾紛解決合作機制】
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可以委托相關組織進行民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予以司法確認或者轉換為司法調解協議,達成仲裁協議的,由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委托相關組織進行民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或者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減輕、免于處罰。司法行政部門支持相關行業(yè)組織或者專業(yè)機構建立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主管部門對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說明:這也是《條例》的一項重大創(chuàng)新,目的是建立立體化、可執(zhí)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糾紛解決中的首要目標是快速停止侵權,快速恢復起商業(yè)優(yōu)勢,保障其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糾紛中經濟利益這一根本訴求要求有一種快速、有效、具有執(zhí)行力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知識產權糾紛的訴調對接機制應云而生。
《條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可以委托相關組織進行民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予以司法確認或者轉換為司法調解協議,達成仲裁協議的,由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委托相關組織進行民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或者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減輕、免于處罰。
司法行政部門支持相關行業(yè)組織或者專業(yè)機構建立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主管部門對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給予必要的支持。同時,通過知識產權維權保護平臺的建立,以實現有效對接,通過“互聯網+”,快速維權,快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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