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大梅沙買房 房沒了100萬定金也丟了
買房先交定金,是很多開發(fā)商的慣用套路,曾女士在大梅沙買了一套總價超過千萬的房,便按約定交了定金首期款,誰成想最后不僅房沒到手,100萬定金也被對方扣下不放,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買房先交定金,是很多開發(fā)商的慣用套路,曾女士在大梅沙買了一套總價超過千萬的房,便按約定交了定金首期款,誰成想最后不僅房沒到手,100萬定金也被對方扣下不放,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一下。根據(jù)曾女士出示的買房合同顯示,她買的房面積272平米,總價1098萬元,她告訴記者,在簽約當天對方便要求她交100萬定金。按照約定,她需要在簽約后9日內(nèi),將首期款340萬存到賣方提供的銀行監(jiān)管賬戶。
曾女士說,連定金、首期款等,她一共交了600多萬。合同上簽字的是原房主連楚卿,不過她從沒有見過,而幾次收款收據(jù),都是泰德邦投資公司蓋章的。去年11月,曾女士收到入伙通知書,不過由于工作原因,她12月左右才去收樓。隨后,曾女士便向泰德邦投資公司方面討說法,對方便將首付款等費用退還,但是對于最初的100萬定金卻不予以歸還。
為證實自己的說法,曾女士也當著記者的面,撥打了合同上寫的連楚卿的電話,不過電話打通后,卻都被對方掛斷。隨后,記者也撥打了該電話。既然不是出賣人的電話,那為何泰德邦投資公司要將該號碼寫進合同去呢?帶著這些疑問,記者陪同曾女士來到該公司進行采訪,不過卻遭到對方拒絕。截止止發(fā)稿,記者仍未收到來自泰德邦投資公司的任何回應,對此,有律師表示,對于買方來說,要舉證賣方給的賬號不是銀行監(jiān)管賬號,而是他公司其他賬號;而對賣方來說,如果說買方違約,賣方需要證明解約通知已經(jīng)送達買方,才能將房賣給第三方;此外,賣方進行定金整體沒收,需要在雙方合同解除之后,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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