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坐公交身亡獲賠41萬
老人坐公交身亡獲賠41萬
2014年11月27日9時26分許,麗水松陽縣66歲的張大爺乘坐公交車,車子行駛至太保殿嶺腳路段時,前方忽遇突發(fā)情況,駕駛員踩了一腳剎車。
隨后,張大爺因為慣性向前傾斜,腹部撞上了位置前方的鐵質扶手。
當時,張大爺只是擺了擺手說沒事,然后到站就下車了。
看過現(xiàn)場老人受傷的視頻后,公交公司與老人達成協(xié)議,賠償了張大爺50元醫(yī)療費。
之后,張大爺在藥店買了外傷藥,并去醫(yī)院檢查。在醫(yī)生建議老人做胸透檢查時,老人卻拒絕了。
時間到了12月25日,張大爺?shù)钠拮又馨⒁虂淼焦还?,稱張大爺因為那次受傷,還在繼續(xù)治療,索要超出部分的醫(yī)藥費。
于是雙方再次達成協(xié)議:公交公司再賠償張大爺醫(yī)療費462.97元。
然而,就在達成協(xié)議的第二天,也就是12月26日,張大爺卻因為胃穿孔導致彌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了。
在雙方溝通無果之下,張大爺?shù)募胰藢⒐还靖嫔戏ㄍァ?/p>
隨后,經(jīng)過松陽縣公安物證鑒定室鑒定認為:死者張大爺胃破裂損傷在公交車上劇烈碰撞可以形成。
最終,法院判公交公司承擔主要責任,公交公司賠償原告方因張大爺死亡形成的各項損失共計413105元。
法院為何判定公交公司賠償41萬?
第三方堅定為,死者符合因胃穿孔導致彌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同時,死者張大爺胃破裂損傷在公交車上劇烈碰撞可以形成。
最終法院采納了鑒定意見,認為張大爺乘坐公交車時,與公交車公司形成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公交車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乘客安全、及時送達目的地。因此,公交車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張大爺?shù)膿p傷是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過失所導致以及他人所導致的情況下,公交運輸公司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鑒于張大爺在事發(fā)時未規(guī)范乘坐,事故發(fā)生后到死亡的一個月內(nèi),張大爺及其親屬也未及時全面檢查張大爺?shù)纳眢w情況,應負次要責任。
法院最后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原告方因張大爺死亡形成的各項損失共計41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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