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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新中國大廈成通緝犯提款機 多名官員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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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新中國大廈成通緝犯提款機 多名官員涉案

    沒人有確切知道,潘維曦從廣州新中國大廈的租金中非法截留了多少錢——在一份訊問筆錄中,他自認獲利1.4億元,法院認定他獲利3.4億元;而署名“新中國大廈一千余名業(yè)主和商戶”的一封舉報信則指控,他至少私吞了35億元。

    這些錢,本來應該是用來向政府償還20多億元非法集資款的。匪夷所思的是,在政府、法院的嚴密監(jiān)管下,身居香港的潘維曦卻成功地遙控著廣州新中國大廈的一切,將其變成私人提款機。

    日前,潘維曦案由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潘維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賄罪、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成立,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半。潘維曦當庭表示上訴。

    動輒億元的金錢黑洞吞噬了黑、紅兩類人:多人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入獄,且面臨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指控;公職人員中,一名法官、一名檢察官、一名政府官員相繼因受賄身陷囹圄。

    新中國大廈背后的資金黑洞究竟如何形成,政府、法院的監(jiān)管為何形同虛設?

    從查封到網(wǎng)上追逃

    在廣州市荔灣區(qū)十三行路與人民路交界處,矗立著一棟地下五層、地上四十三層的大樓——新中國大廈。從1995年籌建至今,新中國大廈歷經(jīng)爛尾、蕭條,逐漸成為名聞遐邇的服裝批發(fā)中心,高峰時期每天人流量達七八萬。熱鬧的市場催生了高價鋪位,位置好的鋪位每月租金高達13萬元。

    潘維曦,生于1958年,香港人,但同時持有廣州市增城市的居民身份證。即使在競爭對手看來,他也算得上商業(yè)奇才,整合資源的高手。

    1995年,潘維曦成立國商大廈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商公司”),公司有兩個股東,一個是潘維曦在香港注冊的中港經(jīng)濟開發(fā)有限公司,另一個是廣州友誼有限公司。友誼公司出地,中港公司出資4億元,在十三行路一號建大廈,大廈最終定名新中國大廈。按照協(xié)議,友誼公司將獲得大廈7000多平方米物業(yè)、5個車位及4000萬元補償;潘維曦方可擁有除友誼公司7000平方米以外的14萬多平方米的物業(yè)。

    1999年,新中國大廈負一層、負二層及首層至九樓商鋪商業(yè)部分交付使用,十層至三十層未裝修使用,還有樓層未建完。

    一切似乎在按照潘維曦的設計推進。但一起非法集資大案改變了新中國大廈的命運。

    1998年,廣州市城市合作銀行進行改制審計,“匯商支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爆發(fā)。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5月26日的一份判決書確認,1994年年初,潘維曦成立了廣州市國興企業(yè)發(fā)展公司,之后又陸續(xù)成立了國商公司等20多家關(guān)聯(lián)公司。1996年6月,國興公司等出資成立廣州市匯商城市信用社,后改制并更名為廣州市城市合作銀行匯商支行。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匯商支行高息吸收公眾存款超過110億元,至1998年12月尚未兌付的高息存款本金為人民幣20多億元,透支總行人民幣超過35億元。以潘維曦為法人的國商公司利用吸存回來的資金近14億元用于建造新中國大廈。

    2003年,廣州中院對“匯商支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判決:國商公司被查封的房產(chǎn)(含新中國大廈未出售面積約85624.7平方米)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予以退賠。

    判決書顯示,11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刑,多的10年,少的4年。潘維曦被注明“另案處理”,但蹊蹺的是,直到潛逃香港前,作為該案主要嫌犯之一的潘維曦一直都是自由的。在一份訊問筆錄中,潘維曦稱,非法集資案爆發(fā)大廈被查封后,他每天除了去工作組就是回新中國大廈進行管理。

    新中國大廈被查封。自1999年5月開始,廣州市政府偵辦“匯商支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98-12”專案組同意國商公司在專案組監(jiān)控下繼續(xù)經(jīng)營,以退賠20多億元的非法集資。

    一時間,涉及新中國大廈的訴訟成百上千,既有投入高額資金卻拿不到返租金的業(yè)主,也有材料商、建筑工人。

    1999年6月,廣州市政府工作組接管了新中國大廈的財務、公章,大廈的一切經(jīng)營活動必須取得工作組的同意才能進行。

    為方便監(jiān)管,新中國大廈設立了一個新賬戶,新中國大廈的承租方繳納租金時,都必須匯入這個賬戶。

    廣州市公安局的一份文件表明,這種“活查封”是出于維穩(wěn)和減少國有資產(chǎn)損失的考慮。盡管監(jiān)管嚴密,但只有小部分租金收益進入了監(jiān)管賬戶,大部分流入了潘維曦個人的腰包,即使在潘出逃香港之后的10年,這種狀況也一直持續(xù)。

    1997年,新中國大廈開始銷售鋪位,推出返租,即先將鋪位賣給客戶,然后大廈返租5年,小業(yè)主每年可坐收租金12%。1998年下半年,推出更優(yōu)惠政策,客戶只要繳納30%價款的首付,剩下10%由開發(fā)商墊付。新中國大廈當年度實現(xiàn)銷售額超過7億元。

    1999年9月21日,潘維曦攜7億多元售樓款逃往香港。而此前,法院已經(jīng)凍結(jié)了與新中國大廈有關(guān)的所有銀行賬戶。

    2001年4月20日,潘維曦被網(wǎng)上追逃,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潘維曦發(fā)出紅色通緝令。

    陰陽合同的秘密

    潛逃后,潘維曦繼續(xù)遙控新中國大廈。

    “租金償還政府20億元退賠款”方案被批準后,國商公司即以遠低于市場價的租金價格(約10元~20元/平方米),將大廈20層以下尚未銷售的近8萬平方米面積租給潘維曦的利益關(guān)聯(lián)公司,再由這些關(guān)聯(lián)公司按市場價格(約1000~2000元/平方米)對外招租。前后租金的差額比例達到100倍之巨。以此手法,國商公司每年平均僅需向政府繳納租金約500萬元,而潘維曦等則可每年截留、瓜分約5億元租金。

    陰陽合同約定答謝金、利益分成是潘維曦截留、私吞大廈租金的主要方式。在2013年10月10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潘維曦稱,在香港,即使坐牢,他也控制著新中國大廈的運營和管理:“2003年開始,新中國大廈越來越旺,大廈內(nèi)的場主希望繼續(xù)經(jīng)營,也有新公司想進場經(jīng)營,所以他們在跟我談租賃合同的時候,都很愿意讓出部分利益給我作為‘答謝金’。‘答謝金’有文字合同形式的也有口頭形式的。”

    為了收取這些“答謝金”,潘維曦安排了專人負責。如,溫永楷負責收取負一層、首層和第七層,周志偉負責收取第四層至第六層,陸海云負責收取第八層至第十二層。

    公安機關(guān)偵查查明,為規(guī)避政府監(jiān)管,潘維曦與新中國大廈各個經(jīng)營場主簽訂陰陽合同,獲取巨額違法收益,這些收益經(jīng)由沈平、溫永楷等人通過地下錢莊輸送到潘維曦手中。

    廣州市均盛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盛公司”)承租了新中國大廈的四至六層。潘維曦與均盛公司負責人鄭永遠提交給法院的是一份租金很低的合同,并按此向法院繳納極少量的租金,實際執(zhí)行的則是另一份合同。

    2010年,沈平進入均盛公司。在2014年4月1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沈平供述了潘維曦與均盛公司的利益分配:按國商公司與場主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在總利潤中扣除給業(yè)主的租金,剩余部分由鄭永遠、潘維曦平分,每個月30萬元左右。

    2003年2月至2012年5月,潘愛東任均盛公司出納。她在2013年10月8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說,2007年7月起,鄭永遠要求她把公司的一部分利潤交給潘維曦。公司每個月交給荔灣區(qū)法院的租金很低(只有6萬多元),而私下給潘維曦租金卻很高(每月約100多萬元)。

    法院的一份報告稱,從2001年起,新中國大廈的部分空置場地由潘維曦以國商公司或其下屬公司名義出租,法院采取提取租金收入之執(zhí)行措施,至2006年年底共執(zhí)行得款910萬元。

    2005年前后,國商公司與多家經(jīng)營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經(jīng)營新中國大廈的公司主要有八家:

    廣州市廣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廣福公司”),經(jīng)營大廈負二層耀生服裝批發(fā)市場,實際控制人為謝曜群、謝保雄兄弟。

    廣州臻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經(jīng)營大廈負一層。法定代表人崔雙意,實際控制人宋志永。

    廣州宣泰商貿(mào)有限公司,經(jīng)營大廈首層2460平方米商鋪。法人代表王安穩(wěn),實際控制人宋志永。

    均盛公司,經(jīng)營大廈四、五、六層。法定代表人鄭永遠。

    廣州華翼房地產(chǎn)顧問有限公司,經(jīng)營大廈負三層至負五層停車場,第十四層至第二十層,實際控制人為潘維曦自己。

    明天公司經(jīng)營大廈七層,法定代表人曾慶倫,實際控制人宋志永。

    此外,還有廣州市荔灣區(qū)景鑫服裝商場、廣州景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經(jīng)營大廈第八層至第十二層,實際控制人為麥紹春。

    實際上,這八家公司均存在與潘維曦簽訂陰陽合同的情況,有的由潘維曦直接操控。

    以廣福公司為例。從2006年開始,廣福公司董事長謝曜群多次到香港,與潘維曦商議續(xù)租事宜,后雙方簽訂合同,租期從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除租賃合同,雙方還簽訂了《利益分成合同》,耀生服裝批發(fā)市場每月向潘維曦控制的國商公司繳納小業(yè)主鋪位出租收入差價的20%。2010年5月1日起,為方便計算,潘維曦的利益分成固定為每月26.2萬元。

    耀生服裝批發(fā)市場負責人謝保雄在一份筆錄中說,共向潘支付了1200萬元,每月由中怡公司副總經(jīng)理王海收取。2007年8月,荔灣區(qū)法院在新中國大廈多處地點張貼了民事裁定書,明確說明法院要依法提取國商公司出租新中國大廈商鋪的租金。對此,謝保雄辯稱,“不知道耀生市場要協(xié)助執(zhí)行什么”。

    潘維曦稱,他從各樓層租金中獲利1.4億元左右。

    不是沒人發(fā)現(xiàn)巨額租金的流失。

    2006年4月19日,廣州中院提交市政法委的一份報告中說:“2004年以來,國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維曦多次使用公章,簽訂了多個租用協(xié)議將新中國大廈出租。大廈目前恢復了興旺,出租率較高。但該公司卻未能將租金自覺繳納或用于還款,并稱其收入、支出需經(jīng)市政府工作組同意。由于法院現(xiàn)無法與市政府工作組協(xié)調(diào)處理,這對我們提取國商公司收益,執(zhí)行其財產(chǎn)造成障礙。”

    在2007年4月23日的另一份報告中,廣州中院稱,2004年后新中國大廈出租率較高,而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本院作出提取租金裁定,亦只能按其議定的租金價提取,不利于大廈的整體處理。

    然而,法院所反映大廈真實租金被嚴重截留,無法提取國商公司真實租金的情況,不但沒有及時改善和糾正,相反“以租金償還退賠款”的方案一直執(zhí)行到2010年7月,直至大廈整體項目公開變賣出去之后才結(jié)束。

    粗略估計,從2003年起至2010年7月,7年間政府收回的退賠款不到3500萬元,卻有超過35億元的租金被截留侵吞。

    截至目前,20億元非法集資款,新中國大廈賠付了多少?針對這一問題,2015年8月10日,中國青年報記者電話聯(lián)系了處理新中國大廈工作組副組長、廣州市政法委秘書長丁志強。丁志強稱,新中國大廈的問題,市一級已經(jīng)處理完了,有問題找荔灣區(qū)。

    隨后,記者聯(lián)系荔灣區(qū)委宣傳部采訪,有關(guān)負責人稱已經(jīng)向領(lǐng)導匯報。自此再無消息。

    金穗豐入局

    新中國大廈查封10年之后,2009年8月,廣州市政府決定將其拍賣,然而,拍賣三次均流拍。

    原來,潘維曦潛逃香港期間,一個叫宋志永的人進入新中國大廈。潘維曦在訊問筆錄中交待曾提供宋志永2000萬至3000萬元的活動資金,供其運作大廈“以租金償還退賠款”的方案。由于宋能擺平很多事,勢力不斷壯大。荔灣區(qū)法院拍賣新中國大廈的消息傳出后,宋志永又開始運作此事。

    潘維曦在一份訊問筆錄(2013年9月18日)中說,當時場主們成立了一個公司參與競拍,并交納了保證金,宋志永說他有關(guān)系可以把拍賣價格壓低一點,大家就決定拍賣的時候不舉牌,于是第一次拍賣沒有成功。第二次拍賣價格公布時,印象中少了一億多元。此后,宋志永出價2億元買斷潘維曦在新中國大廈的利益,潘不參與競拍。2010年4月,兩人完成了這筆交易。

    多份訊問筆錄顯示,最終,宋志永的公司沒能湊齊足夠的資金獲得新中國大廈。

    三次流拍之后,2010年7月21日,不明就里的廣東金穗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穗豐公司”)以保留價9.74億元買下了新中國大廈的整體項目,并需要按政府核定的金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同時承擔大廈后續(xù)建設資金。

    讓金穗豐公司董事許俊豪始料未及的是,公司花了10億元(包括補繳出讓金、滯納金、完善大廈未建設樓層,實際支出約15億元)買來的大廈,將近一年,連門都進不去。

    許俊豪對一件事印象深刻:在購買前的調(diào)查中,他也專門咨詢了當時在新中國大廈很有名氣的“能人”宋志永。

    許俊豪不知道的是,為保證獲取非法利益,潘維曦早就完成了布局。

    原來,1999年9月21日,潘維曦逃亡香港后,仍通過中怡物業(yè)公司控制新中國大廈。不過,此時的潘維曦用的是另外一個身份,名字是“潘偉明”。

    工商登記表明,中怡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潘偉明是法定代表人。

    1998年8月28日,潘維曦代表國商公司,潘偉明代表中怡公司,自己和自己簽署了一份《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由中怡公司管理新中國大廈的物業(yè)。

    潘偉明即潘維曦,這并不是什么秘密。警方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明確記載,潘維曦別名“潘偉明”。然而,中怡公司始終沒有受到清查。

    潘維曦逃亡香港后,曾于2002年3月因觸犯香港法律被判入獄21個月。但中怡公司文件顯示,2004年到2010年,潘偉明一直在用“潘維曦”的名義簽署中怡公司文件,內(nèi)容涉及人事任免、財務審批、管理決策等。他最后的簽名是2010年5月16日,“批準公司白蟻防治費用”。

    中怡公司強烈抵制金穗豐公司接管中國大廈。金穗豐公司被迫起訴,勝訴后仍不能進入。2011年4月13日,荔灣區(qū)法院強制執(zhí)行,驅(qū)離中怡公司。

    4月15日,廣州華翼房地產(chǎn)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涂永強等帶領(lǐng)60余人到新中國大廈停車場入口,手持扁擔、棒球棍等追打金穗豐員工,造成6人輕傷、35人輕微傷。涂永強犯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另外幾人也被判刑。

    然而,相比數(shù)不清的虛假合同、倒簽合同,這些沖突帶來的麻煩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金穗豐公司發(fā)現(xiàn),即使接管新中國大廈,他們也無法收取租金,因為大廈中的鋪位已經(jīng)被不同的公司出租,租期最長的竟然到了2027年。

    原來,新中國大廈拍賣前,荔灣區(qū)法院貼出公告,要求新中國大廈的業(yè)主將合同拿到法院備案。由此,大量虛假合同、倒簽合同被炮制出來,成為牟取暴利的借口。

    在2013年10月10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潘維曦稱,2008年下半年,法院出了關(guān)于對新中國大廈進行處理的公告,需要各場主拿合同去備案,于是很多場主就來香港找我?guī)退麄兒炓环菅娱L租期的合同,合同的落款時間都寫到2008年之前。

    莫建明,廣州市荔灣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審判員,2000年6月至2013年11月負責辦理新中國大廈系列執(zhí)行案件。因收受中怡公司等賄賂12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8月,莫建明在新中國大廈貼出公告,要求各公司將與國商公司的租金合同上交法院,法院憑租賃合同確定具體租金金額。

    莫建明稱,自己不需要核實合同的有效性。“工作組有過討論,結(jié)論是法院不需要核實合同的有效性,但在拍賣公告、變賣公告中要注明有瑕疵,告知買受人,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其實,對虛假合同,莫建明心里是非常清楚的。

    判決書記載了他的供詞:均盛公司負責人鄭永遠與國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以及沈平移交給其的租賃合同,租金金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存在陰陽合同的問題。這導致了租金提取金額也相應較少,損害了債權(quán)人的利益。其收取鄭永遠、沈平等人的錢財后,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放任不理,仍然按照合同上的金額來提取租金。

    但也不能說莫建明對工作完全不負責任。判決書記載,其每一年的工作報告,都曾向中院、政法委和工作小組請示,報告發(fā)現(xiàn)有人使用國商公司的公章簽訂租賃合同并交納租金。同時報告存在陰陽合同的問題。

    正如宋志永在訊問筆錄(2013年12月19日)所說:“其實新中國大廈拍賣執(zhí)行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就是有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quán)力,將一件極簡單的事搞亂,從中漁利。”

    未了之局

    2015年4月21日,廣州市海珠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以宋志永為首的新中國大廈涉黑團伙20名成員,涉嫌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等的案件。在連審8天后,于4月28日結(jié)束一審。

    庭審期間,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廣東金穗豐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等多個部門舉報反映,認為該案的主犯潘維曦、宋志永等6人有多項重大的犯罪行為被遺漏,而且因他們的犯罪活動而遺留給新中國大廈的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大廈的違建問題、大廈產(chǎn)權(quán)確認問題、拆遷戶的安置補償問題、被虛假合同、倒簽合同綁架而繼續(xù)霸占的大量鋪位無法收回的問題,至今均懸而未決。

    金穗豐公司稱,他們既是“4·15事件”受到暴力襲擊的一方,也是潘維曦、宋志永等人用虛假合同、倒簽合同詐騙新中國大廈租金的直接受害人,卻沒有獲準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出庭,而只是被法院允許查閱系列案件的案卷、并派出兩名代表參加旁聽。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得的舉報材料詳細列舉了潘維曦、宋志永等6名被告人的漏罪事實。涉及潘維曦的包括“涉黑罪”、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

    據(jù)目前能夠得到證實的消息,潘維曦在畏罪潛逃14年、并于2013年年底被捕后,海珠區(qū)法院在今年春節(jié)前開庭審理潘維曦一案,涉嫌的罪名僅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當初被通緝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并沒有被指控。

    在這次開庭之后,檢察機關(guān)隨后又對潘維曦進行追加起訴,增加了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有關(guān)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1998年12月案發(fā)的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匯商支行、穗豐支行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的金額高達150多億元。潘維曦控制的匯商公司等關(guān)聯(lián)公司是匯商支行的發(fā)起人,不僅直接參與了這起廣州迄今為止最大的非法吸存案,而且將存款挪用于新中國大廈的建設及其他用途,總額達27億多元,至案發(fā),尚有20億元無法追回。

    當年參與非法吸存案的匯商支行行長許錦龍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潘維曦卷走新中國大廈7億多元售樓款后潛逃。這表明,非法吸存案本是十幾年前的舊案,潘維曦正是因此罪名被公安機關(guān)通緝,相關(guān)涉案事實也早已被生效的判決所認定。那么,潘歸案后為何只起訴了一個相對輕微的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開了一次庭,才進行追加起訴呢?

    對于金穗豐公司舉報的潘維曦的挪用資金罪,涉案事實也與匯商支行的正副行長有關(guān)。廣州中院的生效判決書認定,行長許錦龍、副行長魏志東按潘維曦的指令,挪用高息存款5億元,購買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以挪用資金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已經(jīng)被確認的證據(jù)證實,潘維曦與許、魏兩人共同實施了這起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潘維曦“采取訂立陰陽租賃合同來隱瞞實際租金收入,以及倒簽合同延長經(jīng)營期限等方式,將實際租金的小部分交到荔灣法院指定賬戶,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謝金’或‘利益分成’形式,指使被告人溫永楷等人替其收取”,金額達3億多元。

    在本次庭審中,潘維曦的多份證言承認,他多年來收到的“答謝金”共1.4億元。金穗豐的舉報材料認為,潘維曦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偵查機關(guān)雖然查明了其犯罪事實,卻沒有進行起訴。

    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穗豐公司法律顧問林武認為,潘維曦及其涉案人員第一階段為隱瞞租金而簽訂的陰陽合同,可以定性為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在獲悉金穗豐公司買下新中國大廈后,潘維曦和他指使的人員繼續(xù)通過賄賂執(zhí)行法官,倒簽合同,延長大廈的租期,以獲取非法利益,該第二階段的行為應涉嫌詐騙,其對應的受害人即金穗豐公司。

    同時,潘維曦還供述,他指使被告人沈平多次向荔灣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法官莫建明行賄,數(shù)額巨大,且莫建明已被判刑,潘維曦等人亦涉嫌行賄罪。

    從證據(jù)材料看,潘維曦等人行賄的對象遠不止莫建明一人,還包括荔灣區(qū)檢察院檢察官張睿、荔灣區(qū)嶺南街道辦黨工委書記謝國滔以及廣東省教育廳機關(guān)黨辦原副處級調(diào)研員劉秉鋒供述的向廣州市某官員行賄“240萬~260萬元”的事實。

    林武認為,對宋志永等被告人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潘維曦作為新中國大廈的實際控制人,同樣難逃此罪。宋志永被遺漏的罪行主要是向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鄭永遠、謝保雄等人在訊問筆錄中供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且有其他被告的供述互相印證,但目前僅注明“另案處理”。

    2015年5月,廣州市公安局已經(jīng)接受金穗豐公司的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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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詭異事件背后頻繁閃現(xiàn)著權(quán)力的影子

    一個通緝犯身在香港,卻能遙控廣州一棟大廈的大小事務,將租金收益源源不斷地收入囊中。這個詭異事件的背后,頻繁閃現(xiàn)著權(quán)力的影子。

    這棟大廈叫新中國大廈,圍繞它,已經(jīng)有一名法官、一名檢察官和一名政府官員身陷囹圄。

    新中國大廈的開發(fā)商是廣州市國商大廈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潘維曦。

    1996年6月,因非法集資案爆發(fā),新中國大廈被廣州市工作組查封,所有支出由工作組監(jiān)管。2006年,工作組將監(jiān)管工作移交給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荔灣區(qū)法院在執(zhí)行國商公司退賠違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對該大廈項目進行變現(xiàn)處置。由于新中國大廈整體工程項目經(jīng)3次拍賣均未能成交,荔灣區(qū)法院依法對該財產(chǎn)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人民幣9.7億多元進行變賣,并由廣東金穗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穗豐公司”)買得。

    其后,金穗豐公司與大廈原物業(yè)管理公司中怡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怡公司”)就物業(yè)管理權(quán)問題發(fā)生糾紛,并訴訟至法院。荔灣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中怡公司將大廈物業(yè)管理權(quán)、相關(guān)設施等移交給金穗豐公司并撤出大廈,二審維持原判。

    2011年4月13日,荔灣區(qū)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就在新中國大廈的物業(yè)管理權(quán)移交時,新舊物業(yè)管理公司及經(jīng)營者之間引發(fā)矛盾糾紛。4月15日上午,在新中國大廈停車場入口處,中怡公司人員與新接管方金穗豐公司人員發(fā)生對峙、沖突,最終導致金穗豐公司6人輕傷、35人輕微傷。事件造成附近交通混亂,警方被迫實施臨時交通管制4個小時。

    法院審理查明,廣州市華翼房地產(chǎn)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慶倫策劃了此次事件。

    2012年4月12日,荔灣區(qū)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曾慶倫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另有16人同時獲刑。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張睿負責本案的審查起訴。事后查明,張睿利用職務便利,在辦案過程中為曾慶倫等人提供幫忙,先后兩次收受請托人劉某某向其賄送的好處費合計現(xiàn)金5萬元。2014年5月8日,張睿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繳全部贓款。2015年1月30日,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睿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

    莫建明,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審判員。海珠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6月至2013年11月,莫建明在擔任荔灣法院執(zhí)行局審判員期間,利用負責執(zhí)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裁定和決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新中國大廈系列執(zhí)行案件的過程中,分多次非法收受中怡公司負責人沈平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44萬元、港幣36萬元、現(xiàn)代伊蘭特小轎車一輛(價值12.5萬元);非法收受廣州市均盛置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鄭永遠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法院最終認定,莫建明共計收受賄賂款123.9437萬元。2014年12月18日,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莫建明有期徒刑7年。

    隨著案情日漸清晰,新中國大廈案涉及的公務員名單還在不斷拉長。

    2013年年底,廣州市荔灣區(qū)嶺南街道辦黨工委書記謝國滔被移交司法機關(guān)查辦。相關(guān)材料顯示,在2007年新中國大廈發(fā)生經(jīng)營糾紛時,謝國滔曾牽頭帶著荔灣公安分局嶺南派出所所長陳木鑫等人前往香港,面見潘維曦協(xié)商解決方案,并請其出面調(diào)停。

    劉秉鋒,曾任廣東省教育廳機關(guān)黨辦副處級調(diào)研員。宋志永委托他幫助起草一份“新中國大廈處置方案”,并由劉的朋友某官員遞交給時任新中國大廈工作組組長。

    2015年1月29日,天涯論壇貼出的一份筆錄顯示,劉秉鋒在寫好主題為“如何盤活新中國大廈”的處置方案后,交給某官員由后者轉(zhuǎn)交。工作組領(lǐng)導很快在處置方案上進行批示。劉秉鋒拿回批示后,宋志永十分高興,立即勸說劉辭職做其法律顧問,并贈其一輛本田CRV轎車。

    據(jù)以上“筆錄”顯示,在某官員轉(zhuǎn)交處置方案獲批后,劉秉鋒從宋志永每月給他的20萬元“活動經(jīng)費”中拿出5萬元給某官員,前后共給某官員240萬~260萬元。2015年3月2日,在接受《財經(jīng)》記者采訪時,某官員承認幫忙遞交過處置方案,但表示沒有收過劉秉鋒一分錢。

    2015年8月11日,某官員拒絕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采訪請求。廣州市紀委也在“收到”記者短信發(fā)送的采訪提綱后,再無消息。

    2015年4月21日~28日,海珠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以宋志永為首的新中國大廈涉黑團伙20名成員,涉嫌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等。在連審8天后,于4月28日結(jié)束一審。

    以“證人”身份現(xiàn)身的潘維曦,在一份“證言”中供出行賄2000萬元一事。據(jù)庭審現(xiàn)場檢察官的表述:潘維曦“給省廳某人送2000萬元。”檢察官并未說明“省廳”是指廣東省什么廳,也未指出“某人”的姓名。

    2015年9月23日,海珠區(qū)法院一審認定,2006年~2008年,潘維曦向時任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灣分局清平工商所所長鄧志偉行賄,以換取對商鋪經(jīng)營活動監(jiān)管時的關(guān)照。鄧志偉供述,3次收受9萬港元。潘維曦供述3次共行賄3萬港元。最終法院就低認定潘維曦行賄數(shù)額為3萬港元。

    在2013年12月19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宋志永對辦案人員說:“如果你們能揪出那些索賄受賄的蛀蟲,告知我哪位官員被紀檢部門抓了,我就會將送錢的問題講清楚。”

    辦案人員問:“你主動檢舉揭發(fā),有哪些索賄受賄的貪官?”

    宋回答:“不要問我了。”

    原文網(wǎng)址:http://www.hnyueyi.com.cn/shenzhen/20151019/19733.html
    信息首發(fā)廣州新中國大廈成通緝犯提款機 多名官員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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