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兩民警私取嫌疑人存款 21萬元買私家車
深圳兩名民警,涉嫌在辦理一起電信詐騙案時,不僅私取嫌疑人21萬元存款,還未將一筆63萬元的暫扣款及其他物品隨案移送或退還給被害人,甚至將部分款項挪用購買私人汽車。檢方以貪污罪、濫用職權(quán)罪等罪名對二人提起公訴。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9年6月,經(jīng)時任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頭派出所分管刑偵的副所長蘇某批準(zhǔn),對一起詐騙案立案偵查,并指定民警陳某為承辦人。蘇某隨后將暫扣款項63萬元放于辦公室保密柜,將銀行卡、犯罪嫌疑人魏某星隨身款項人民幣1.21萬元及手機等物品交由陳某保管。陳某在補開扣押清單時,對其中繳獲的現(xiàn)金63萬元未開具扣押清單。
此后,魏某星自愿將其被扣押的21萬元存款上交退贓。陳某向魏某星索取了銀行卡密碼,將卡內(nèi)的人民幣21萬元全部取出拿回家中,并將其中的13萬元挪用作購買其私人汽車。
2010年11月19日,在東莞監(jiān)獄服刑的魏某星向有關(guān)部門投訴其扣押款物問題。同年12月21日,蘇某、陳某到魏某星服刑地東莞監(jiān)獄,擅自將其二人截留的暫扣款項共計人民幣84萬元,以及魏某星被扣押的隨身物品(包括現(xiàn)金人民幣1.21萬元、銀行卡11張、手機3部等)返還給魏某星。
之后,魏某星將這些款項轉(zhuǎn)往臺灣。因詐騙所遭受損失無法追還,被害人廖某芳、謝某芹等人多次向有關(guān)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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