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走妻房產證 不實行為銀行也要擔責!
廣州的溫女士和丈夫連某多年來,感情淡寡,連某從國企辭職后創(chuàng)業(yè)失敗,身負重債。為了獲得銀行貸款,連某私自盜取了溫女士父親留給溫某位于天河區(qū)的一處房產的房產證,并與某公證處公證員駱某(已停職)兩人假冒簽名做了公證。
廣州的溫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失去賴以居住的房屋,這是怎么回事?原來,溫女士的丈夫偷拿房產證、偽造簽名將房屋抵押,一審法院判令拍賣房屋,款項優(yōu)先償還貸款。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律師受溫女士委托,查出銀行多處違規(guī),抵押貸款發(fā)放不合常理,二審改判銀行非善意取得抵押權,溫女士勝訴。
丈夫偽造簽名抵押房屋
廣州的溫女士和丈夫連某長期感情不和,連某從國企辭職后創(chuàng)業(yè)失敗,在外面負債累累。后來,連某盜取了溫女士父親留給溫某位于天河區(qū)的一處房產的房產證,與某公證處公證員駱某(已停職)兩人假冒簽名做了公證。
基于此偽造的委托書,某銀行和不法財務公司安排了連某個人擔保貸款34萬元。不法財務公司從中獲取6.13萬元高額手續(xù)費,銀行獲取年利率8.613%的超額利息。
連某身負債務后不知所終,銀行起訴。假冒簽名的公證被某公證處撤銷,不法財務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于被撤銷公證設立的抵押被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判決拍賣涉案房屋來清償貸款。
銀行善意取得抵押權?
一審法院認為,向銀行借款時,連某與溫女士還是夫妻關系,連某向銀行出具了公證委托書,后被證明假冒簽名而撤銷,但銀行并不具備鑒定能力;其次,連某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卻取得了房產證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記。因此銀行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故判決銀行以抵押房屋拍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
溫女士找到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的余春明代理二審上訴。余律師認為,如果銀行按《貸款通則》等要求對借款人、擔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項做到審慎審查和監(jiān)管,此筆貸款都不會發(fā)生。銀行在簽訂貸款時未審查連某的個人信用,也沒有聯(lián)系房屋產權人溫女士及其兒子核實二人資料,銀行涉嫌故意向抵押人隱瞞抵押事實。
改判:銀行有義務進行審查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銀行有義務也有能力對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擔保意愿真實性、抵押物價值等內容進行審查。銀行因信任公證而不審查,應承擔公證失實的法律后果。銀行委托非銀行人員在未審核抵押人身份的情況下,出具《具結書》,房管部門據(jù)此為銀行辦理了他項權證。對此,銀行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審法院認定銀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權不當,予以糾正。
銀行被判不構成善意取得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動產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物權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進行公示的物權,具有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態(tài)不符,法律對信賴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從公示的物權人處所取得的權利應予以保護。但正如本案中二審意見中所說,銀行有義務也有能力對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擔保意愿真實性、抵押物價值等內容進行審查。
銀行因信任公證而不審查,應承擔公證失實的法律后果。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僅對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規(guī)定了構成要件,并未對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做出具體規(guī)定,只是言及“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應符合以下要件:
1、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就抵押權設立而言,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并非真正所有權人。
2、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3、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4、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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