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男稱摸一下給零花錢 先后猥褻兩姐妹
近期,國內連續(xù)曝光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月8日海南萬寧發(fā)生“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更是引起社會各界一片嘩然。近年來,順德區(q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頻發(fā),據統計,今年以來,順德區(qū)檢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被強奸的案件總數為33宗35人,同比增長106%;猥褻兒童案件6宗6人,同比增長500%。很多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都是在未成年人缺乏監(jiān)護的狀態(tài)下發(fā)生的,從中也反映出,家長和學校在性安全知識教育方面的缺失,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不足。通過本期欄目,我們希望能向社會敲響警鐘,共同呵護未成年人遠離性侵害。
案例點擊
1.女兒被鄰居單身漢猥褻
43歲甘某獨身居住在順德容桂容邊一出租屋,2013年3月12日19時許,他在房內休息時,隔壁鄰居家的3歲女兒跑進了自己的出租屋玩耍。見鄰居家長沒在孩子身邊,甘某一把將孩子抓過來,趁機用手對孩子下體進行猥褻,導致孩子陰部受傷。
2.伯父給零花錢要求摸一下
2013年1月的某個晚上,12歲的小婷正和9歲妹妹在杏壇家中玩耍,兩人玩著玩著跑到了同一棟樓伯父楊某的出租屋中。正在看電視的楊某,為尋求刺激滿足個人需求,將兩姐妹哄到身邊,稱如果女孩給摸一下,就獎零花錢。少不更事的兩姐妹以為有好處,便沒有拒絕,隨后,楊某先后對兩姐妹進行了猥褻。
3.兒子交熟人看管遭性侵
在杏壇打工的王女士終日和丈夫忙于生計,無暇照顧7歲的兒子。2013年5月4日14時許,王女士因要外出上班,將兒子小兵委托給熟人覃某(男)看管。一直單身居住的覃某在出租屋陪小兵玩耍時,突然心生歹念,將對方的褲子扯下,對小兵進行猥褻。6天后,當小兵再次來到覃某家中玩耍時,覃某又以同樣手段作案。
檢察官提醒
一系列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反映出家長、學校對孩子的性安全知識教育不夠重視。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普法宣傳,尤其針對外來工聚集地開展進廠企、進出租屋等多種形式的深入宣傳。工會、學校等職能部門要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完善的預防性侵害案件發(fā)生的工作機制。
作為家長,要從小對孩子灌輸自我保護意識,“無論男孩女孩,都要告訴他們哪些行為是對自己有侵害的,身體的特殊部位是不能讓他人觸碰的。如遭到侵害,一定要及時告知父母。”蓬桂梅提醒,家長在發(fā)現問題后要馬上報警,隱忍只會縱容了違法犯罪行為。
檢察院表示,該院將一如既往加大打擊和查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嚴懲不貸。
檢察官介紹案件特點
1.被害人以幼女居多
據統計,今年檢察院受理的性侵害案件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共有48人,14歲以下的幼女有33人,占了逾68%的比例,10歲以下的幼女有11人,占了逾23%的比例。“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幼女,在面對侵害時缺乏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檢察官蓬桂梅分析,由于幼女在受到侵犯后的權益維護意識及能力薄弱,導致不少案件持續(xù)時間長,甚至成為隱形案件,極易助長犯罪勢頭。
2.熟人作案比例極高
“犯罪分子利用熟人關系贏得信任,在被害人監(jiān)護人疏于防范時,極易得逞。”蓬桂梅介紹,今年性侵害案件中,陌生人作案的只有7宗,其余均為熟人作案,比例接近80%。被害人包括朋友、鄰居、網友、工友的女兒,甚至親生女兒。如伯父楊某猥褻兒童案中,受侵害的女孩均是與楊某住同一出租樓的侄女。
陌生人作案的宗數雖然不多,但是對被害人的侵害可能更嚴重,“從案件中發(fā)現,大部分陌生人作案時都會將未成年人帶到偏僻處,過程中施以暴力。”檢察官吳子鵬告訴記者,去年12月份,陳村一男子將放學途中的8歲女孩,強行帶至附近一處爛房內實施猥褻,期間還用言語威脅女孩致其不敢反抗。
3.流動人員成鎖定目標
檢察官從今年的案件審查中發(fā)現,48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流動人員占40名,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23名以及外來務工的未成年人17名,比例達83%。這些案件絕大部分發(fā)生在外來人口聚集地、城鄉(xiāng)結合部出租屋地帶,“未成年人隨父母外出打工被留守或自己單獨外出打工,因得不到有效監(jiān)護,促使不法分子有機可趁。”蓬桂梅告訴記者。
4.犯罪方式和犯罪對象趨向新型化
今年性侵害案件中,利用網絡騙取未成年被害人信任后實施犯罪的有6宗,有18%的案件是和網友見面時發(fā)生的,而此類案件的比例正呈上升趨勢。“現在網絡科技發(fā)達,一臺電腦或是ipad,甚至一臺手機就可上網,而使用網絡的年齡層也越來越小,有些孩子在網上交友不慎,容易給自己帶來危險。”蓬桂梅說道。
此外,性侵害對象不再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女性,今年檢察院受理的性侵案件中,出現了一宗男童為性侵對象的案件,因此,對于男性未成年人的保護也需引起重視。
法條知多D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奸罪相關問題的批復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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