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 為何分為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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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億村官”被訴:1個項目斂財49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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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為何分為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罪名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表示,之所以將周偉思罪名分為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個罪名,就是因為周偉思身份復雜,在法律定性上需要區(qū)別對待。
據(jù)辦案檢察官介紹,2004年深圳全市城市化,村委會改為社區(qū)居委會,原任村委主任的周偉思也隨后擔任居委會主任。作為居委會主任、兼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長的周偉思,2007年起又被任命為南聯(lián)社區(qū)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協(xié)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作為南聯(lián)社區(qū)居委會主任、南聯(lián)社區(qū)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依法從事公務期間,屬于 國家工作人員 ;作為南聯(lián)社區(qū)居委會主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長,在從事基層自治管理工作中,就不屬于 國家工作人員 。因此周偉思利用不同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好處費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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