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三個月內補繳欠費參保人仍可享醫(y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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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職工醫(yī)保繳費年限明年起延長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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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三個月內補繳欠費參保人仍可享醫(yī)保待遇
醫(yī)保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yī)療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補繳,并將有關情況通知職工本人。自欠繳之日起,征收機構將按日向用人單位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同時,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或向社保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征收機構投訴。
用人單位在欠繳之日起三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參保人員計算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可予追溯享受欠繳期間的社會醫(y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參保人員計算繳費年限,欠繳期間參保人員發(fā)生的有關醫(yī)療費用由負有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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