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標準 誹謗信息被轉500次可判刑
五大焦點
1 明確標準 誹謗信息被轉500次可判刑
我國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guī)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jié)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jié)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長期以來,何謂“情節(jié)嚴重”一直是誹謗罪認定中的一大難題。“現在,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這就意味著凡是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發(fā)表誹謗他人信息,達到上述四項標準之一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說。
孫軍工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fā)布、轉發(fā)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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